山西省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工作规则
一、为促进山西省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残工委)工作的规范开展,充分发挥残工委的综合协调作用,促进我省残疾人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参照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省政府残工委是全省残疾人事业的工作机构,由省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组成。残工委主任由分管残联工作的副省长担任,委员由相关部门联系残疾人工作的领导同志担任。
三、残工委的主要职责是:在国务院残工委和山西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全省有关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法规、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研究解决全省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落实情况,组织全省残疾人事业发展中的重要工作和重要活动。
四、残工委通过举行全体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讨论研究、协调解决全省残疾人事业的重要问题。
五、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两次,由主任主持,全体组成人员参加。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全省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署全省残疾人事业的重要工作,通报全省残疾人事业的重要进展。
六、主任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研究、协调重要的专项业务或解决临时性重要问题。由主任主持,副主任、与议题有关的组成人员和秘书长参加。
七、全体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的议题和时间,由残工委秘书处商有关成员单位提出,报残工委主任确定,会议文件由主任签批。会议的组织和会务工作由秘书处承担。
八、残工委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全体会议或主任办公会议的,应委派本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列席;如对议题有意见,可在会前提出。
九、残工委会议认定的有关事项,以会议纪要或残工委文件印发各有关单位和地方;有关成员单位要积极落实并及时报告情况,秘书处要做好议定事项的落实工作。
十、以残工委名义发文,经有关成员单位和秘书处审核后,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以残工委秘书处名义发文,由秘书长签发。
十一、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的要求,各负其责,将残疾人工作切实纳入本部门工作计划和议事日程。
十二、残工委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处级干部作为联络员,与秘书处保持经常联系,及时沟通情况。
十三、残工委秘书处编发工作简报,交流、沟通残疾人工作情况。
山西省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省委宣传部: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全社会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倡导“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消除对残疾人的歧视和偏见,形成人人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组织协调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单位积极宣传残疾人事业,宣传残疾人自强不息精神,宣传残疾人自强模范和扶残助残先进事迹,营造有益于残疾人事业发展和文明进步的社会氛围。将无障碍设施建设纳入创建文明城市工作考核内容,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促进广大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省发改委:把残疾人事业发展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做好残疾人事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协调发展。按规定程序统筹安排用于残疾人基本建设的投资、国外贷款计划。
省教育厅:起草制定有关残疾人教育的地方法规和政策性文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将残疾人教育纳入全省教育发展规划;贯彻执行《残疾人教育条例》;制定并落实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划,完善特殊教育学校布局,使残疾儿童少年能就地就近入学;督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纳入当地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并统筹安排实施; 鼓励从事特殊教育,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特殊教育质量; 完善残疾学生的助学政策,保障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免费接受义务教育;逐步提高学前残疾儿童接受教育的比例;积极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将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纳入教育体系; 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加快发展高中阶段特殊教育,鼓励和支持普通高等学校开办特殊教育专业;保证达到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院校,指导做好盲文、手语的研究和推广工作;开展残疾人体育教育;结合中小学德育等课程,开展人道主义、自强与助残教育。
省民政厅: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指导实施有关方针、政策、法规、规章,研究制定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需求的社会保障政策措施。负责残疾人的社会福利救助工作,落实残疾人社会福利政策,逐步扩大残疾人社会福利范围,适当提高残疾人社会福利水平;重点做好残疾老人和残疾儿童的福利服务;落实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标准,协调落实福利企业扶持保护政策,规划和发展福利企业,促进残疾人集中就业;参与全省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负责特殊困难群体的精神病人的治疗康复与救济;指导社区残疾人工作;负责组织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和社区服务机构中的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残疾人文化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负责假肢、矫形器行业的管理工作和假肢、矫形器技术标准的实施;管理并指导残疾人社团;通过多种渠道,为残疾人福利事业发展募集资金;按照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宗旨,逐步加大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的力度。保证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能够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有关生活救助待遇;安置和照顾好伤残军人。
省财政厅:落实有关残疾人事业的财政政策、法规。根据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需要和省财力可能,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全省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建立稳定的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机制,加强对残疾人事业各项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按照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宗旨,逐步加大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的力度。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把残疾人就业和社会保障纳入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认真贯彻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的机会和权利;设立残疾人就业专门窗口,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残疾人就业,并免收未就业残疾人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委托保管费;促进适合残疾人就业岗位的开发及就业服务体系的发展,提高残疾人就业率;指导残疾人职业培训工作及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和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依法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鼓励和扶持兴办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积极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多形式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将难以实现就业的残疾人列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提供就业援助。组织开展劳动保障监察,依法维护残疾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的合法权益。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城镇残疾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逐步将城镇非从业残疾人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范围;落实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政策,鼓励并组织个体就业残疾人参加保险;开展新型农保试点的市、县可制定优惠政策,帮助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省卫生厅: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残疾人医疗、康复等服务政策;指导基层卫生网络开展精神病防治、社区康复和碘缺乏病防治工作;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残疾儿童的检查诊断工作,配合特殊教育学校(班)做好残疾检查鉴定工作,对特殊教育学校 (班)的残疾儿童的康复医疗进行指导;协同有关部门一道开展残疾预防工作。
省经委:对福利企业实行宏观管理和指导,研究拟定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政策、规章,规范企业行为规则,组织管理企业内部的法律顾问工作,指导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指导企业技术创新、技术引进、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
省科技厅:将残疾人事业领域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应用等项目纳入科技发展总体规划,支持开展残疾人康复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开展残疾人体育科研,鼓励和支持残疾人服务领域的科技研究、引进、应用和创新,扶持残疾人辅助技术和辅助器具研发、生产和推广,促进相关产业发展,通过相关科技计划对残疾人事业领域的科技发展给予支持。
省公安厅: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参与制定保障盲人及其他残疾人道路交通安全的措施; 完善残疾人驾驶机动车的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加强对残疾人专用车和驾驶人员的管理;执行残疾人专用车和适宜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车安全标准及有关管理规定; 在公共停车区优先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参与全省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对危害社会治安的精神病人,会同卫生、民政等部门加强管理。
省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对涉及残疾人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省高级人民法院:运用审判手段,依法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为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
省司法厅:将有关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纳入法制宣传和普法教育,加强宣传教育;指导监督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司法所、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中心、人民调解组织等为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积极开展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省人事厅:负责全省“自强模范”、“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 的审批、表彰;指导残疾人人才资源的规划、开发工作;保障残疾人在招录、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积极落实高校残疾毕业生就业政策。
省建设厅:组织制定全省无障碍建设法规或规章,指导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的政府制定无障碍建设地方性法规或规章;贯彻落实国家、行业无障碍设施建设相关标准,组织制定无障碍建设地方标准,对国家、行业和省的相关标准实施监督检查;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住宅、城市道路和公园景区等场所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进行监督检查;小城镇、农村地区逐步推行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做好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的指导工作;加强对无障碍设施养护和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加快实施农村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项目,城市廉租住房政策和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优先照顾贫困残疾人家庭。
省交通厅:主管全省残疾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的管理工作。在指导协调城乡客、货运输的衔接工作,协助建设部门搞好城市出租车的管理工作中,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省文化厅:丰富残疾人文化生活,为残疾人参加公共文化活动提供便利,并予以特别辅助;开展“文化助残”;扶持残疾人文化艺术作品生产等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残疾人特殊艺术,培养优秀特殊艺术人才;实行公共文化设施对残疾人优惠开放。
省计生委:指导各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宣传与技术网络普及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的科学知识,减少出生残疾率;围绕残疾人的生育、节育、不育拟定生殖保健服务规划并组织实施。
农业银行山西省分行:为农村贫困残疾人提供贷款扶持和金融服务;负责残疾人康复扶贫项目贷款和到户贷款的对象选择、审批、贷款投放、回收、管理,力争每年康复扶贫款及时足额到位,并在保证贷款安全的前提下,尽量简化手续,放宽贷款条件,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省扶贫办:将国家关于农村扶贫开发政策措施和支农惠农政策落实到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安排残疾人财政扶贫资金项目专项资金和残疾人康复扶贫贷款贴息资金,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养业、手工业和多种经营,促进残疾人增加收入。
省国税局:落实国家对残疾人福利企事业组织、残疾人个体劳动者以及向残疾人事业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并认真做好政策调研和管理监督工作。
省地税局:落实国家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其他单位)及残疾人个体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并认真做好政策调研和管理监督工作;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工作。
省工商局:制定扶持残疾人个体或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优惠政策,对残疾人集体开业、个体从业,在核发营业执照等方面给予优惠和照顾。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三年内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残疾人开办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提供方便,给予扶持,维护残疾人所办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收工作。
省体育局:将残疾人体育工作纳入全省体育发展规划; 开展残疾人体育科研;对残疾人体育予以特别扶持;发展适合残疾人健身康复的群众体育活动; 实行公共体育设施对残疾人优惠开放;指导残疾人竞技体育活动; 开展残奥、特奥、聋奥运动,配合省残联举办和参加国内外重大残疾人体育赛事。
省广播电视局:指导、扶持残疾人事业题材的影视作品制作;禁止在广播影视中对残疾人形象的污辱、歧视性宣传;指导并推动省、市级电视台开办聋人手语新闻及配有字幕的残疾人专题栏目,影视作品和节目要加配字幕;指导并推动各级广播电台开办残疾人专题节目。
省质监局:指导和管理残疾人用品用具的质量检查和监督工作,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残疾人用品用具的违法行为,加强对商品安全性的监督,减少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残疾发生。
省统计局:指导残疾人事业领域的统计工作;审批全省性的残疾人统计调查制度;参与审核残疾人统计资料。
省宗教事务局:依法保护残疾人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利,保护残疾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残疾人正常的宗教活动。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残疾人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省新闻出版局:指导、扶持反映残疾人事业和残疾人题材的报纸、书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及盲人读物的出版发行工作;开展“文化助残”;制止损害残疾人形象的出版物。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在组织起草或起草、审查、修改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省政府规章草案以及规范性文件时,要充分考虑残疾人群体的特性,草案要体现政府各部门服务残疾人的责任,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促进有关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的落实。
省外办:对我省参与国际残疾人事务进行指导协调,促进我省残疾人事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省军区政治部:协调驻晋部队(武警系统)的残疾人工作,维护伤残军人的合法权益。组织发动民兵预备役人员积极开展扶残助残活动。
省总工会:依法维护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宣传、动员各级工会开展扶残助残活动。
省妇联:依法维护残疾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促进残疾妇女、儿童素质的提高和状况的改善。
团省委:依法维护广大残疾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开展青年志愿者扶残助残行动及红领巾手拉手助残活动;扶持、表彰和宣传残疾青年、少年先进典型。
太原海关:落实国家关于残疾人专用品及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捐赠用于残疾人事业物品的进口免税政策,并负责对免税物品的后续管理。
省残联:切实履行职能,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努力为残疾人服务,发展和管理残疾人事业。协调、组织开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文化生活等工作;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参与和推动有关残疾人和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承担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